2007年8月,胡某驾驶摩托车在前往机场为公司送资料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头部、腿部多处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卧床不起。事情发生后,胡某所在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后长沙县劳动局以胡某没有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发生事故,其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认定胡某不构成工伤。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查阅了近十余年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发现本案关键点在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对仅十余年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分析,我们发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规定已经失效,再把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已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07年8月1日,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只能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胡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在进行了大量论证得出肯定把握后,我们建议胡某提起行政复议。胡某向长沙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长沙县政府维持了长沙县劳动局的认定。胡某又再次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长沙县劳动局重新作出认定,结果一审胡某败诉。再次情况下,我们顶住压力,做通当事人的工作,坚持建议他进行二审,并且我们愿意免费为其代理。经过大量说服工作,当事人勉强同意上诉。我们再次将资料收集整理,经过二审开庭的激烈辩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判决长沙县劳动局重新作出认定,以这一结果而胜诉。
注:因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工伤的认定,而只能在认定行政机关的错误认定的基础上责令其重新作出,即认定为工伤的认定。